BD-50E燈管高頻電子火花發生器能夠*IEC61347-1:2007和GB19510.1-2009標準中第14.5章節要求,利用高頻電火花來檢驗鎮流器故障狀態下所逸出的氣體是否可燃。
燈管高頻電子火花發生器標準概述:
IEC 62560:2011 在條款內容上非常類似于 IEC 60968:1988+A1:1991+A2:1999.
燈管主要差異在于:
1. 引入自鎮流LED燈概念。
2. 燈頭種類有所擴充,除E14, E27, B15d, B22d 外,還包含GU10, GZ10, GX53, E11, E12, E17, E26 等。
3. 燈頭扭矩測試分新燈和使用過的燈兩種狀態進行。
4. 異常故障測試條款作了較大修改, 改為:
A. 電氣條件(調光燈)
如果燈上標識的是電壓范圍,應以該范圍的zui大值為試驗電壓,除非制造商宣稱有另外的zui大電壓。燈將在環境溫度點燃,且調節至制造商所標識的zui惡劣電氣條件或將功率升至額定功率的150%。試驗持續進行直至燈熱穩定。若燈頭溫度在1 h內變化未超過1 K,則認為達到穩定條件.燈應可承受此電氣條件至少15 min,此15 min包括穩定時間。如果燈安全失效且已承受電氣條件15 min,符合各項安全的要求,則判定試驗通過。
若燈內含有自動保護裝置或限制功率的電路,應在限制功率的條件下點燈15 min。如果在此期間內,自動保護裝置或電路有效地限制了功率,且符合各項安全的的要求,則判定試驗通過。
B. 電氣條件(不可調光燈)
標識不可調光的燈應盡可能按照A 條件,即在制造商標稱電氣條件中取zui不利的狀態下進行測試。如果燈上標識的是電壓范圍,以該范圍的zui大值為額定電壓,除非制造商宣稱有另外的zui惡劣電壓。
在上述A和B試驗中,燈不應該發生著火或產生可燃氣體或煙霧的現象,且帶電部件不應變成可觸及的。
采用高頻火花發生器檢驗從零部件釋放出的氣體是否是易燃的。
試驗后易觸及的部件不能變為帶電體和滿足相應的絕緣電阻要求。